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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施行!2月新规出炉,事关每个内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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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
一批从2月起施行的新规
将为你我带来牛年新气象
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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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不到位
新规强化政府履职监管

政策执行“搞变通”“打折扣”,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将对政府依法履职情况作出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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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督查有四项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政府督查有四类对象: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条例规定,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医保新规扩大资源供给
医疗药品服务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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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两部办法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关于互联网医院纳入定点管理问题,办法提出,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要负主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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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用健康换钱,明天用钱换健康”,这是不少劳动者的自嘲。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加强
非保险机构不得打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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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办理保险业务。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作出规范。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如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代办投保手续、代收保费等。

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关注其他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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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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